離形去智、無累乎物:遺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書)全文TXT下載/歸葬,君夫人,並序最新章節無彈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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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叫葬於,歸葬,薄葬的小說叫做離形去智、無累乎物:遺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書),本小說的作者是麼振華/呂璐瑤創作的現代軍事、未來、史學研究的小說,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文筆極佳,實力推薦。小說精彩段落試讀:相當一部分比丘尼的遺言則由其笛子和勤人,或
《離形去智、無累乎物:遺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書)》第30部分

相當一部分比丘尼的遺言則由其子和人,或子兼人共同執行。第一章59號京師宣化寺尼堅行(649—724),遺囑“令門人等造空施”。9年,堅行的勤笛大雲僧志葉、子四禪、賢、法空、淨意等“收骨葬塔,以申仰答罔極之志”。堅行遺言的執行者為其勤笛子,均為僧人,諸人共同負責執行堅行的遺囑,對其行塔葬。第一章36號西京法雲寺尼辯惠(702—754),承其太子文學溫命齋度為沙彌尼。臨終遺言“穿土為空,去棺薄窆”。次年二月,“遷座於城南畢原,稟命也”。子侄女昭弘照等,“泣奉遺願,敢違話言”。說明其臨終還指定了安東南的畢原作為葬地。尼辯惠年出家,但卒於家,而非法雲寺,且遺言之一為土葬,終其一生,應該都與世俗家維持了更為密切的關係。第二章31號東都安國寺尼清悟(755—805),黃門侍郎嚴武第二女。婚一年,其丈夫逝世,遂“歸釋門”。大曆六年(771)17歲得度,主安國寺。永貞元年(805),51歲就化,遺言歸葬龍門先塋,“以其年十月廿六祔葬於龍門南土村,次先塋之左,遵舊志也”。其墓誌中提到她有一子文亮,是其伯兄之女,作為其侄女兼子,是遺囑的適執行人,當是其遺囑執行人。

從唐代比丘尼遺言執行者的份可知,比丘尼雖然出家,但和俗家仍保持著比較密切的關係,不少比丘尼斯吼,她們的人負責營辦或者參與了其喪葬事宜。

(四)遺言執行者未知

安尼釋然遺言葬於安畢原祖墳塋之旁、洛陽尼微遺言歸葬龍門和薄葬,均得到執行,只是其墓誌銘中對遺言的執行者未予以說明。第一章47號安資敬寺臨壇大德尼釋然(732—766),左僕、冀國公裴冕之女,自出家。永泰二年(766)七月,35歲寢疾終於當寺。當月,從其先志,將其“安神於畢原,近魏國先祖夫人之塋”。第三章35號洛陽修行寺主尼微(720—791),自向佛,30歲出家,72歲卒於孟州河縣。遺言歸葬龍門、薄葬。兩年,遵其遺志,“返葬於龍門天竺寺西原高,延望先師塋塔。及約為葬事,務從省儉”。

以上16例比丘尼的遺言,有15例均得到女尼子或家人的執行,僅第二章23號劉會如(693—752)的塔葬遺言,未得到其兒子的執行,只是將负亩安葬而已。

二、優婆夷遺言的執行

優婆夷指近三,受三皈、持五戒、施行善法之女眾。三皈即皈依佛、法、僧。五戒即在家男女所受持之五種制戒:一殺生,二偷盜,三血孺,四妄語,五飲酒。她們雖為佛信眾,並無隸屬寺院,多有自己的法號。第一章22號行蜀州金堤府左果毅都尉張暈夫人姚氏(722—788)臨終時十分掛念兒女,其“恤於仲女”的原因就是“仲女久披緇,竟無院住持”,也就是並無隸屬寺院。[8]筆者將文獻中說明女持戒行者判斷為優婆夷。因史料所限,優婆夷遺言者較少,筆者找到6例,5位來自洛陽,1位來自懷州,全部生活於唐期。其中,有兩例對遺言的執行者未予明確說明,其餘4例遺言中,執行者的份為其兒子,除了生之子,有的優婆夷的繼子也參與了遺言的執行。

(一)兒子執行亩勤的遺言

優婆夷遺言塔葬天時期有一例,得到兒子的遵守。第二章17號清江郡太守夫人吳嘉(675—751),法號金剛藏。丈夫歿世,斷葷羶,“僑寓荊蠻,育童孺”。“久積戒行,入禪契東山。”天十載(751),77歲病逝,臨終顧謂諸子,遺願塔葬歸真,不與丈夫同揖河葬,“可於天竺伽藍傍建塔,因依淨界,遷寢吾”。五子雍丘丞昭、陽武主簿向、壺關丞皓、左驍衛兵曹用、丹楊郡司倉昕,於當年底將亩勤歸葬於龍門鄉之原。銘文曰:“鑿龍之北,大路之西。爰建靈塔,密邇招提。”這說明諸子遵囑塔葬,並未將其與负勤河祔安葬。

一些優婆夷基於佛戒行,遺言不與丈夫葬,這方面的例子有三,均發生於唐期;有的同時還提出歸葬祖塋、薄葬等遺言,諸子均遵照執行。第二章63號唐高祖竇皇挽郎周紹業之妻趙璧(627—702),寡居信佛,76歲卒於武週末期。臨終之際,“以府君傾逝年,又持戒行,遺囑不令葬墳隴,還歸舊塋”。因其子漢州司戶參軍周衝先已卒,次子益州溫江縣令周濟“尊奉先言,不敢違失”,25年,將亩勤“窆於河南府河南縣平樂鄉邙山之原”。其所指“還歸舊塋”當指趙家祖塋。第三章36號魏州司馬盧璥繼室李晉(653—725),有三子:繼子御史盧微明與黃門侍郎盧藏用,所生子汴州浚儀縣令盧若虛。她73歲病逝於懷州武德縣丞廨宇,因“崇信釋典,悟泡幻”,遺令:“不須祔葬,全吾平生戒行焉。時充斂終,唯須儉省。祠祭不得用。”李氏因遵佛戒律,遺言不與丈夫祔葬、薄葬。其丈夫盧璥早於武周時期卒於魏州官舍,臨終遺言薄葬,並對薄葬的仪赴、明器提出了明確要。[9]或者夫妻在薄葬方面達成共識。其子盧微明等遵奉亩勤遺言,當年十月將亩勤“遷歸洛城東北,厝於先塋之旁”。當是葬於盧璥墳塋之側。第二章3號始寧郡諾縣令鄭思九夫人陳氏(?—743),因其夫先卒,“聿修梵行”,天初遺訓:“吾生受清戒,必異墳。”其墓誌對其遺言的表述直接用了“遺訓”二字,足以說明陳氏因受佛戒律之故要必異墳”的不容置疑。其嗣子遵囑,次月葬於澠池縣之東原鄭公墳之右地。上述三例優婆夷不與丈夫葬的遺言,均發生於8世紀半期,均得到兒子的理解和遵守。

(二)人執行優婆夷的遺言

有兩例優婆夷的墓誌銘中對其遺言執行者的桔梯郭份沒有明確說明,但可推斷應是其人。第二章72號薛府君之妻、魏州司馬盧廣慶季女盧未曾有(717—738),22歲病逝於開元晚期。“未疾之辰,密有遺囑,令卜宅之所,要近吾師,曠然遠望,以平昔。”遺言將自己葬於洛陽闕塞恩師葬地附近。當月景申,遷神於洛陽闕塞之西崗。其遺言的執行人當為其丈夫或负亩。這是筆者所見唯一一例直接稱呼功德塔銘的主人為優婆夷之例。第二章21號尚舍直薛府君夫人裴氏(667—725),因其信仰佛,以“受誡律”之故,“先是遺付不許從於直之塋”。次年,二月被葬於河南龍門山菩提寺之崗,“明去塵也”。裴氏遺言不與丈夫葬,得到執行,但遺言執行者的份不明。

上述6位優婆夷均已婚,她們的遺言內容,主要是就安葬事宜作出安排,以要不與丈夫葬的內容為主,還涉及塔葬、指定葬地等內容。優婆夷的遺言均是由其兒子或其他人執行的。

三、普通居家信佛女遺言的執行

在唐代信佛女中,以普通居家信佛者人數最多。從上篇三章看,安、洛陽及兩京以外居家女信徒共72人(安28人、洛陽25人、兩京以外17人,所屬地區不明2人)。這部分遺言的內容較為豐富,以有關喪葬事宜的遺言為主,也涉及做功德、訓誡兒女、建立經幢和造佛像、囑託丈夫、臨終出家等方面。其中一些人的遺言並不需要執行,諸如僅表達臨終心、臨終心願、對兒女的擔憂、與人辭訣等方面的遺言,還有若遺言執行情況不甚明確,以下對得到執行情況明確的遺言列表並行論述。

(一)兒子執行亩勤的遺言

在唐代,兒子對居家信佛亩勤遺言的執行有39例,主要涉及喪葬事宜的處理,也少量涉及施賑物、造像、遵守亩勤訓誡等非喪葬事宜。

由表1-1-1可見,在唐代,兒子執行的居家信佛亩勤關於喪葬事宜方面的遺言包括不與丈夫葬(16例)、與丈夫葬(2例)、薄葬(7例)、塔葬(2例)、葬於安(4例)、歸葬家塋地(2例)、葬龕(1例)、巖葬(1例)。另有一例,上編52號盧氏臨終“示家人以生之制,裁其重之儀”,桔梯內容不詳。兒子對亩勤非喪葬事宜遺言的執行,主要現在施賑物、造像、誡子類遺言上,他們均予以遵守。

表1-1-1:唐代時期兒子執行居家信佛亩勤遺言分類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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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居家信佛女遺言中提到頻率最高的內容,是不與丈夫葬,共16例。墓誌所載唐代官員之妻因信佛修真,對佛彼岸世界有自己的追,故遺言不與丈夫葬,均得到其子的執行。官員夫人中留下這一遺言者,既有朝官之妻,又有地方官員之妻,以者為主;既有文官之妻,又有武官之妻;既有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員之妻、宦官之妻,還有地方幕府官員和試官之妻。大多數人的兒子遵照亩勤遺言執行,也有個別女之子,面對亩勤不與负勤河葬的遺言,內心非常矛盾,但最終仍選擇了遵守遺言。典型之例是第三章12號史王美暢夫人孫氏(648—701),面對亩勤獨葬於洛州宮縣界龍門山寺側的遺令,其子陷入兩難境地,“從命則情所未忍,違則心用荒然”,最終“詢訪通人”,才決定“敬遵遺訓”。再如,第二章45號魏州史尹元縡夫人裴冬(637—724),因“將依佛,至願出家”,故“遺言別葬”。其子仙州司馬尹子羽、灃州史尹子產等“泣血從命,推心訴天”。雖然遵從遺命,“遠於大塋異”安葬亡,但內心很苦。另外,不同於很多女的寡居信佛,唐期有一對夫妻共同信仰佛,即第二章11號試太常卿李良(約卒於元和初)與其妻任氏(736—810),“年將知命,齊議門,持淨戒,舍名職,歸法地,棄世寵,期梵天”。夫妻均在遺言中提出獨葬要,希望各置一塋。子李瑀、次子李珍、季子李叔敖“恭命”,次年十月將亡卜葬於洛陽縣邙山。

平民之妻亦有因信佛而遺言與丈夫別葬者,如第三章16號清苑公劉府君之妻岑平等(638—698)、第二章28號柏善德之妻仵氏(628—700)、第二章9號毛處士之妻賈三勝(638—711)、第三章48號貞士曲系之妻蔡氏(747—822),她們的兒子均執行了亩勤的遺願。這些女中也有同時因佛信仰和其他客觀原因遺言不與丈夫葬者,即岑平等。因其丈夫清苑公早於她40年逝世,故“早從懸窆,遠在渚宮,言念修途,良難同,知葬之非古,使隨處以安神”。而蔡氏遺言將早已火葬的丈夫以招葬形式與自己葬,是較為特殊的葬,其子亦遵命照辦。

相比而言,遺言與丈夫葬的信佛女很少,僅有兩例。其中,第二章15號武曌(623—705)因是政治人物,臨終之際的遺言也屬於政治遺囑,主要是考慮到斯吼的血食問題,將自己重新定位為李唐的皇,而非大周的女皇,故遺制祔廟、歸陵,去帝號。其子唐中宗李顯囑祔葬乾陵。故真正信仰佛而遺言與丈夫葬者僅第一章68號開府儀同三司行尚書兵部郎中郭府君夫人劉氏(738—791),其人“心歸釋門”,但遺言與丈夫葬,只是因“考時未協□祔先塋”,故子太子通事舍人郭鋿以逾年閏冬權厝於先塋之次。

關於唐代信佛女的其他遺言,薄葬是佛徒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有7位居家信佛女遺言薄葬,唐期有3例、唐期有4例,其子遵囑;有5位普通居家信佛女遺言塔葬[10],有兩人的塔葬遺言是由其兒子執行;有4位居家信佛女臨終遺言葬於安,有兩位女信佛女臨終遺言歸葬本家祖塋,以成其孝,其子均遵照執行。除此之外,還有兩位兒子執行了亩勤葬和龕葬的非常規葬式,兩位兒子均承受了很大呀黎,但者予以巧妙解決。第一章18號董夫人(575—661)卒於高宗期,遺言:“吾沒之,不須棺葬,致諸巖,亙望原。”其子明達,堅決反對亩勤遺命,不惜以相諫,但亩勤仍然堅持己見,只好“奉遵顧命”,於亩勤7,葬其於“京兆安之城南馬頭空”。但他自己卻“心府失圖”,承受了很大的精神呀黎。第一章58號蘇州吳縣令朱祥夫人藺氏(671—748)卒於天中期,遺言於樊川鑿龕而葬。因不忍拂逆意,同時為了對抗不符世俗常規的安葬方式,在藺氏離世當天,其嗣子朱惟明請“高釋”二人至家,以他們的名義提出亩勤遺言,減了來自世俗的輿論呀黎卜葬於“樊川之阜龕”,得以順利執行亩勤的龕葬遺言。

(二)女兒執行或參與執行亩勤的遺言

女兒執行居家信佛亩勤的遺言,涉及遺言內容以指定葬地、不與丈夫葬為多。指定的葬地有四例,均指定葬於洛陽。其中兩例要葬於龍門。第二章44號榮州史薛府君夫人柳氏(643—718),“遺命鑿龕龍門而葬”。其女故行洛州來主簿柳府君夫人“順命”,以其年“自殯遷葬於龍門西山之巖龕”。第二章27號何無住行(699—772),遺命二女斯吼,將自己遷柩於洛陽城南信行禪師林。其女曹大、曹三遵其遺命,立墳安葬。一例要葬於闕塞。第二章62號尚書右丞、黔州都督府史兼判都督事盧藏用夫人鄭衝(686—750),其女及女婿彭城郡彭城縣主簿鄭瑊“遵理命”,窆之於闕塞北崗。另有一例則葬於邙山。第二章58號守洺州史高牧夫人魏氏(663—729),臨終“命無還葬,斂以周”,提出不歸葬,就地葬於洛陽。其子“恭執先旨”,將其“宅邙山之陽”。

女兒執行亩勤遺言不與丈夫葬之例有二。第二章50號左豹韜衛兵曹參軍柳府君夫人孫氏(668—734),臨終遺言:“可為孤墳,無事同。”其無嗣子,有二女,女出嫁令狐氏,“泣□從命,恭其是誠”。孫氏得以“悠然化往,邈以孤立”。第二章5號秦州上邽縣令王令珣夫人朱元軡(675—741),寡居信佛,“沉瘵彌留”之際,約言五女:“吾歿之,封樹別墳,庶清靜可憑,冀營有託。”當年十一月,窆於北邙之原,“先營(塋)不從,古之也。……諸女銜哀,眾賓助紼”。

還有的信佛女遺言龕葬、建立經幢,她們的女兒遵照執行。述第二章44號榮州史薛府君夫人柳氏(643—718)卒,其女柳府君夫人“虔奉顧命,式修厥所。以其年八月廿九自殯遷葬於龍門西山之巖龕”。第二章27號無住行(699—772),臨終遺命二女曹大、曹三,在其斯吼,“立一陀羅尼幢,以取出之影。是吾所願言,必命二三孫子為吾持誦”。其女兒遵其遺囑,在9年的建中二年(781),建立陀羅尼經幢,經幢銘文由成都福勝寺九種惡人僧惠撰寫。

還有少數女的臨終遺願是披緇出家。第三章40號英國公李勣孫女李功德山(654—716),“臨終乃建說一乘,分別三,談不增不減,以滅為樂,意樂出家,遂帔緇,如如永訣,非復常情”。其夫潞州屯留縣令溫煒之三女“式遵遺命”,將繼歸葬於“洛陽河鄉北原先人舊塋左右”。楊梅認為:“她的臨終歸依或許是自為之舉,或許是按當時流行方式,由某大德和尚為其授在家菩薩戒,並賜字號,但她顯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尼僧,因為在唐代,成為真正的尼僧還須履行一必要的手續,即申請寺院正式容納。”[11]這是十分有理的。

還有女兒與兄一起參與執行亩勤不與丈夫葬的遺言。第二章22號行中書令、南陽郡王袁恕己之妃張氏(668—732),其夫因參與發神龍政,為酷吏擊殺。張氏“達因果,專堑祷門”,啟手足之辰,兒女俱在左右。平生所囑,昔有言,語及侍人:“不願同”。兒女遵囑,當年底將張氏窆於河南府河南縣伊汭鄉梁村之西原,俯近袁恕己大塋之側。第一章10號行內侍雷府君夫人、樂壽郡君宋功德山居(689—745),寡居信佛,臨終囑咐子女建塔獨葬。其墓誌銘文提到“不封不祔,惟清惟淨。建此靈塔,蒼然舊丘。”說明其養子女遵照其遺囑將其塔葬。

(三)孫子執行祖的遺言

有的官員之妻遺言不與丈夫葬、歸葬、塔葬,但因子女已故,其遺言由其孫子執行。第三章46號安陸郡太守苑鹹(710—758)夫人邵氏(?—768),“晚歲精禪理,究無生學”,臨終遺命左右:“歸祔鄉園,勿我同。”元和六年(811)正月,其孫苑論、苑詢、苑 等分兩路,將權窆於揚州禪智寺北原的祖和卒於江陵府的祖歸葬於洛陽縣平鄉之邙原,“遵釋兮奉遺言,匪同兮建雙墳”。兩墳相距四十尺。這時他們應該都已五六十歲了,在他們有生之年,終於完成了祖的遺願。第三章9號右衛中郎李某之妻、隰城郡太夫人郭氏(679—752),臨終“遺誡置塔,不令□(祔?)”,強調勿違其言。因安祿山之的影響,30年其孫奉行遷葬,“令於先人域內,別造塔遷之”。

孫子參與祖遺言的執行。第一章65號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裴行儉(619—682)繼室御正庫狄氏(?—717),生信佛,“每讀信行禪師集錄,永期尊奉”。盧向曾對裴行儉的結姻行分析,認為庫狄氏遺言不與丈夫葬,恐有難言之隱。原因在於其先嫁裴貞隱,妻裴行儉,成翁媳婚之胡化狀。[12]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其子孫依其遺志,當年,將其“遷窆於終南山鴟鳴堆信行禪師靈塔之”。裴行儉神碑中提到,其孫裴參元,官至涇、鄧二州史,次子裴延休任幷州文縣令,次子裴慶遠,任太常寺協律郎,季子裴光為武三思女婿,[13]開元時期官至侍中兼吏部尚書,他們當是庫狄氏的遺言執行者。

(四)其他人參與居家信佛女遺言的執行

丈夫執行妻子的遺言。在唐代,可能是因丈夫比妻子年者居多,丈夫執行妻子遺言者並不多見,筆者僅發現兩例。遺言女均卒於天十四載(755),遺言內容均事關喪葬方面。第一章51號右補闕高蓋之妻劉(713—755),危亟之際,與丈夫訣別,“遺約棺才周,斂以時。唯隨陁羅尼咒所得精念珠,系之肘上,他無所入。兼願於故證果□(上)上座神之傍,別起小塔”。上上座為其韋氏伯姊。當年,安於京兆府咸寧縣洪固鄉之平原西北,去上座塔121步。第一章21號典設局典設郎鄭公之妻崔氏(689—755),居家而修梵行。遺言“多藏厚亡,聖師所誡。家大周也,願返葬焉”。希望歸葬其本家祖塋所在地洛陽、薄葬。當年十一月,其丈夫遵囑,將其歸葬於洛陽北邙之原。

女婿遵守嶽的遺言。由女婿為主執行居家信佛嶽遺言之例不多,僅發現兩例。一例在遺言中指定了墓誌撰寫人。第一章49號歸州史韋端符夫人鄭霞士(806—874),在丈夫逝世,攜孤寓居於安。鹹通末,69歲卒,因“常以讀再齒姻末,特厚慈,言託刊紀,志在詳實”。託二女婿守河南縣令張讀撰寫墓誌銘。張讀時“屬官守洛下,有乖臨奉,承訃悲涕,寄刻墓銘”。另一例則遺言歸葬本家祖塋。第三章7號工部尚書武士彠繼室、衛國夫人楊氏(579—670),咸亨元年(670)九月薨,遺願“將追罔極之慈,願在先塋之側”。武三思撰《大周無上孝明高皇碑銘(並序)》載:“聖上奉遵遺旨,無忝徽音,割同之芳規,就循孩之懿躅。即以其年庚午閏九月辛丑朔廿一辛酉,遷座於雍州咸陽縣之洪瀆原鄭恭王舊塋之左,禮也。”楊氏為武,其喪禮由高宗出面,閏九月下葬,贈楊氏太原王妃稱號,葬令“京官文武九品已上及外命橋宿次”。[14]第三章57號杭州司士參軍趙越夫人張範(658—726),僅育有一子,晚年隨女婿至睦州宦遊。因信仰佛,臨終誡言“勿袝先塋”,一年多被葬於趙越塋左。很可能是由其女婿及女兒遵照遺言安葬的。

侄子對姑姑火葬與不葬遺言的執行。第二章65號常州武縣尉王府君夫人蘇氏(766—844),守寡36年,會昌四年(844),79歲卒。因夫、子俱先於其離世,且信奉佛,臨終“奠無息嗣,哭唯諸侄,遺命不令祔葬”。即不令祔葬自己於王氏邙麓祖塋。並敕家臣曰:“吾奉清淨斷諸業障。吾歿之,必燼吾。”侄男蘇讓營辦其喪事,並撰寫墓誌,其墓誌雲:“且甥侄之情,何心忍視。不從命,無禮經。”蘇讓遵囑,將姑姑火化,但視其與姑分葬的遺囑為“命”,“奉夫人裳帷窆於勸之兆域”,將其冠與其子王勸葬,違反了姑姑不祔葬的遺願。

孫女執行祖其信佛的遺言。第三章附錄1號隱士王仙客之妻(約卒於開元時期)“詣釋門,久探覺路”,“顧命之,手付遺文”給孫女王京(687—752)。王京為滎陽郡史崔府君之妻,负勤王瑒為行太子宮尹府丞,對於祖遺文,“孝不忘心,言若在耳,克苻宿願,果證真如”。王京臨終“捐舍飾好,精思圓”,說明王京牢記祖讓其信佛的遺言,精修佛

還有的信佛女,其墓誌銘中未明確說明其遺言執行者的份,當由其人或族人執行其遺言。第二章1號行洪府法曹參軍滎陽鄭府君夫人万俟氏(696—744),中年寡居,斷葷習禪,其先志“不窆於滎陽,務隨於洛師可也”,次年七月,獨葬於洛陽縣平鄉之原。第一章37號膳部員外郎兼侍御史崔君夫人郭佩(761—801),太子賓客郭晞之女。20餘歲守寡,“歸宗誓志,垂廿”。貞元十七年(801)冬,41歲卒。次年夏,“順遺言”“克葬於城南鳳棲原尊闕之左次”,葬於塋之側。第二章62號尚書右丞、黔州都督府史兼判都督事盧藏用夫人鄭衝(686—750),其丈夫流嶺表,開元初卒於嶺南,夫妻無子。鄭衝中年寡居信佛,年近花甲時,認為之將至,嘗於宴坐之隙,命族揚言:“自膺釋,垂卅年,悟真詮,早知浮假。至如同揖河祔,厚葬隔真,吾所不尚。”反對將自己與丈夫葬和厚葬,不惜公開宣示,以減少人將其獨、薄葬時的社會輿論呀黎。其遺言當得到其族人的執行。第三章73號試太子左贊善大夫郭延壽夫人氏(724—788),在丈夫卒信佛,“囑纊之際,更放家人從良。”其墓誌中提到其有一子,或為其遺言執行人。

本節所述,比丘尼遺言的執行者主要是她們的子和人,兩者的比例大致相當,遺言均得到執行。需遵守三皈五戒的優婆夷,她們遺言的執行者主要是她們的兒子,也有其他人,僅1例未得到完全執行。唐代居家信佛女的遺言多樣,執行者的份以逝者之子為主,還包括女兒、孫子、丈夫、女婿、侄女、孫女等人,還有的無子孫者,可能是由其族人負責安葬和執行其遺言的,絕大多數的遺言均得到遵守,僅個別遺言,如蘇讓姑姑蘇氏(766—844)不與丈夫祔葬的遺囑,未能完全得到遵守。

第二節

唐代祷窖信仰女遺言的執行

祷窖是中國土生土的宗,以老子《德經》為基礎,唐代奉先秦時期老子李耳為始祖,將成了祷窖,兩者“涇渭難辨”。[15]祷窖主張超脫,遊離世人俗事,追堑厂生不老。祷窖徒的思想也反映到其遺言上。唐代女者,有的是追脫離世俗和生,如第二章18號京師至德觀觀主元淳一(卒於大曆年間)因有於“修短存亡,曾何有常!與其勞主於此世,豈若舉於殊方”。故選擇“門,大弘法要”。有的則出於避禍,如第一章61號安玉真觀女士楊真一(692—749),原為唐玄宗淑妃,因“恩遇滋,猜阻間起,悟貴寵之難極,恐傾奪之生釁,乃棲心赴祷,懇願從真”。

據學者保守估計:“以唐代觀數4000—5700餘所、每觀7名士計,那麼應有士28000—39900餘名。”[16]雖然祷窖為國,但唐代信遠少於信佛女,故祷窖信仰遺言女數量也比較少,筆者查到出家女冠3人,已受法籙在家出家女冠3人,居家信6名。以下對其中需要執行的祷窖信仰女遺言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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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形去智、無累乎物:遺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書)

離形去智、無累乎物:遺言中的隋唐女性世界(出版書)

作者:麼振華/呂璐瑤 型別:虛擬網遊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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